English

是名誉侵权还是舆论监督(3)

1999-10-01 来源:生活时报 西丽 我有话说

安岳县法院审理后,不认可“公开调查”这种新闻舆论监督形式,认为《四川法制报》收到撰写文章人未署姓名,而只署有“一个正直的共产党员,正直的乡人大代表”,且原标题“非法购买选票当选为人民政府的乡长,合法吗?”的信件在《四川法制报》进行了报道,足以引起读者对原告作出不当的评价,《四川法制报》对报道的文章负有审查是否属实的义务,其主观上有过失和过错,虽然在4月8日澄清了事实的真相,但对汤泽光、陈友贵、李胜富3人未作出任何赔礼道歉,在客观上构成了名誉侵权。

由此,安岳县法院判令《四川法制报》在报刊上向汤、陈、李3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总计6400元,赔偿3原告其它损失费1500元等。

《四川法制报》对此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将“编后”、“回音壁”与“群众来信”强行分割开来,只认报社发表了内容严重失实的报道,是将一件完整的事情分成两部分。该报采取公开调查的方式实施舆论监督,并没有诋毁汤等人名誉的故意和过失,且《四川法制报》在起诉前已登载了有关单位的回函、引导了群众正确的视听,澄清了事实。

随后,该报社向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开设“舆论与监督”的目的

1998年元旦刚过,在一次编前会上,《四川法制报》总编辑曾庆余向与会的编委和部主任传达了中央关于加强舆论监督工作的精神。

曾庆余总编辑提出了一条“公开调查”的新思路:选择有刊发价值的群众来信,直接见报,在报纸上以公开的方式加一个编后进行调查核实,让被批评者或他的上级单位也有说话、辩解的机会,让他来公开回答批评者提出的问题。用这种民主方式来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最后栏目名称定为“舆论与监督”,使之区别于通常纯批评性质的舆论监督。一般的“舆论监督”,是非常明确的批评稿件,一经刊出,即带有批评的认定性质,也就是说,体现了新闻单位的批评观点。而“舆论与监督”这一个“与”字,则将“舆论”和“监督”分为了两部分,第一部分“舆论”———来信篇,刊载读者来信,对群众呼声作客观披露;第二部分“监督”以“编后语”出现,报社扮演公正人、监督人的角色,不对所刊载的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表态,更不带批评性质。所批评的即扮演“被告”角色的一方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来信提及的问题,书面回答本报及读者。同时,“舆论与监督”栏目设置“回音壁”,刊载被监督方的辩护词或认错书。(未完待续)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